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謝慧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宏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