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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蘭婷 


債  務  人  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債  務  人  蔡忠旂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忠軒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忠穎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賴惠雯兼蔡明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賴惠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編號
借款憑證
(新台幣)
  現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000萬元
571,703元
111年9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
3.216
111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715,537元
002
700萬元
1,400,000元
111年9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
3.166
111年10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
5,600,000元
003
200萬元
731,298元
111年9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2.47
111年10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018,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