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黃照庭即林雙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雙鳳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本件被繼承人林雙鳳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提出該股票已為協議分割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章相同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文件)等,此項通知已於112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其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