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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劉育妡 

法定代理人  藍曉英 


相  對  人  劉育丞 

            劉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育丞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國榮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三分之一。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計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160元
由聲請人劉育妡預納,由劉育妡、劉育丞、劉國榮各負擔1/3
相對人劉育丞、劉國榮各應給付聲請人劉育妡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50,053元。
(計算式:150,160元÷3人≒50,0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