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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相  對  人  楊聰斌 


債  務  人  華瑞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聰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華瑞峰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月費、權利金、申購物品、約定罰金、違約金、廣告費、墊款、票據、訴訟費、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包括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4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華瑞峰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加盟契約書,契約有效期間至112年3月31日止。依約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月費、資訊使用費、訂購制式物品及廣告等費用。截至112年4月止,債務人尚欠款2,455,180元,經催討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欠款明細表、加盟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收受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鹽水區
岸南
119
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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