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瑞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湘萍
相 對 人 郭忻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忻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2年1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忻容於112年1月3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300,000元,到期日為未載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料,聲請人於112年9月未依約還款,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卻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實際匯款金額與票面額度不符,金額相差過大;因工作狀況不如預期,9月時聲請人有向相對人解釋需要延後繳款,相對人也同意(與裁定聲請書9月提示不符),但直至11月初因相對人洽公至內地,向聲請人表示月底前回來會補未繳交之利息,惟聲請人先行於十月底就申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本票裁定等兩件,相對人係因家人傳訊才得知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本件抵押債權實際數額多寡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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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5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