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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杏劉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乃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陸建志、楊竣結、李昇峰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陸建志、楊竣結、李昇峰聲請本票裁定,惟聲請狀未蓋有公司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