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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 


相  對  人  李智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0號13樓之9」,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