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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昇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堅 

相  對  人  朱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本票之發票地為:高雄市○○區○○街0巷00號,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27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5月17日
150,000元
112年6月15日
CH747416
002
112年5月17日
150,000元
112年6月30日
CH747417
003
112年5月17日
150,000元
112年7月15日
CH747418
004
112年5月17日
150,000元
112年7月30日
CH747419
005
112年5月17日
150,000元
112年8月15日
CH747420
006
112年5月17日
150,000元
112年8月30日
CH74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