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協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偉 


相  對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6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二三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6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2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之財產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68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執全字第12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8月28日士院鳴民科字第1120101296號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