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吳元斌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吳進嘉
訴訟代理人 郭阿秀
被 告 吳江木
吳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關於行政院核發補助款「12,000元及其孳息」之記載,應更正為「120,000元及其孳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