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82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里○○000號之15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後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