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協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興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9,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