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鄭銘德即旭如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上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賢
訴訟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李明翰律師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許志彰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有無合意承攬契約及其範圍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