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