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翰揚防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0,6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