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盛
陳俊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