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燕晶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存款新臺幣(下同)18元、27元之存摺內頁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民國111年6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包含法院強制扣款金額)。
(三)依債務人提出之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所載,其中「法院代收款」部分,係由何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起迄時間為何?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四)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自111年10月19日投保於「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請債務人釋明是否受僱於「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如是,請提出「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
(五)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六)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