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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英華 


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民國11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111年度薪資給付總額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