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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怡靜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臺南南門路郵局、玉山銀行永康分行之存摺及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如有其他金融機構帳戶、保單,應提出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價值證明。
⒊應陳報有無債務人,並提出債務人清冊。
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⒌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南科聯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⒍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