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婷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598號裁定予以認可:
㈠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
㈡請債務人釋明其就前開債務清償方案,係於何時毀諾?
二、請債務人補提「鋐聯昇模具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9月起至112年7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莊0汝、莊0靜、莊0穎、莊0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人莊0汝每月領有殘障津貼新臺幣3,776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BMC-7713車輛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