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楊肇弘 
代  理  人  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自不合法,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