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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黃威豪即黃慶鐘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新臺幣1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新臺幣1千;郵務送達及法院人員之差旅不另徵收,但所需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