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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銘忠 

代  理  人  張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仍任職於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補提雇主「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1月起迄112年11月止之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亦請提出新雇主名義出具之在職證明暨薪資證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債務人釋明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總金額為若干?
(六)依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調解程序陳報各銀行總對外債權金額為2,526,230元,惟以現行金融機構實務上就無擔保債務所能提供最優惠之還款方案即「分180期、利率0%」計算,債務人每月需支付之金額約為14,035元,請債務人釋明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費用後,何以無力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