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頌恒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原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⒉債務人稱須扶養父母,請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父母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母親之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⒊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請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恩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種職務?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為何?(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須分列),且須提出由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⒍請說明債務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陳報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無,亦請註明。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⒎依債務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顯示,債務人曾擔任神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廢止)之股東,請債務人說明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