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張閔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記載「被上訴人自行提出其購買系爭課程之簽收單(見本院卷第95頁),其上明確載明上訴人購買之課程內容,並無隻字片語約定系爭課程之年度」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致被上訴人受勝訴之不當利益,爰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二、經查:原判決並無聲請人上揭所指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的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玉 萱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