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榮貴兼楊宣霈之承受訴訟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憶鴻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郭碧葉兼楊宣霈之承受訴訟人
楊燕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泰平
長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