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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姚俊旭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律師
被上訴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許正章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