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姚俊旭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律師
被上訴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許正章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