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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劉耀駿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被上訴人 劉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