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上 訴人 曾明乾
訴訟代理人 曾采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下水管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