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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明乾  
訴訟代理人  曾采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下水管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在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71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