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孫永吉即孫永吉建築師事務所
永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吉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75,9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