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昇源聲電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錦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翰即丞翰冷氣空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1,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