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温富美
特別代理人 鄭意頻
原 告 吳明因
高祥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被 告 鈺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 告 翰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温富美、吳明因、高祥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4,158元、420,875元、443,282元,依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4,630元、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