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堡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珠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明 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