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常青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二 樓
法定代理人 郭璽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宇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