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謝福揚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敬強
賴雅琪
蔡幸娟
黃水德
洪翊軒
陳俋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本文規定請求被告等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因原告迄未陳報主張之債權額為何,爰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