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儷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圓元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珺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2,3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