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張閔景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被 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8,4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為746,7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