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晏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勝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徐新富、黃○○、胡○○、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㈡確認被告,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
㈢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面積;備位聲明訴訟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黃○○、胡○○之應有部分,加上重建地上物之總工程費用,原告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參照】,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主文所示訴訟要件欠缺事項應予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