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安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
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94,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