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欣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5,1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