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6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