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驛萱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正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5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