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敏章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君威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依其權利範圍按民國111年(起訴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1,230 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區○○街○○里000巷00號建物(未保存登記)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