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原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才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4,488,1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40,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