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異項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暉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慶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