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台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40,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