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森有限公司、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3,7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