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被 告 鉅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煌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1,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